除了大型战舰,国防军在巡洋舰和驱逐舰方面,因为在“华日战争”中遭遇了较大的损失,而需要进行更多的补充。
其中有两艘重巡洋在战斗中沉没,战后剩余的战舰数量为十四艘,依照伦敦条约的标准,尚有11,700吨的吨位可以用来补充新舰。
轻巡洋舰的战损情况要更大一些,再加上战后计划退役的,还余有十二艘性能令人满意的旧舰,按照条约的配额则可再造50,000吨新舰。
国防军在战争中损失最大的,就当属驱逐舰了,不过好在随着战前便已开建的“天吴II”级和“当康”级陆续完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空缺。
随着海军又淘汰了一批性能不济的舰只,到1933年时驱逐舰在整体上维持着七十四艘的规模,总排水量也接近了伦敦海军条约中华夏份额的上限。
但是,这样的装备数量却远不能满足国防军在轻型舰只上的需求,更不想再发生战争中那种因战舰数量不足,而在任务派遣中捉襟见肘的窘况。
另外,由于条约对吨位的限制,致使条约型巡洋舰和驱逐舰在排水量设有上限的情况下,为了塞进更多的装备而造成性能上存在诸多缺点,反过来又影响到舰只的生存性和战斗力的发挥。
关于这一点,国防军在战争中已深有体会,也为广大海军官兵所诟病。
再加之在海战理念上的转变,华夏海军决定停止发展条约限定下的重巡洋舰,转而将注意力放在了更适合编入全新的混合型舰队中的轻巡洋舰身上。
同时华夏还以法、意等国的轻型舰只不接受条约限制为借口,坚决的冲破了条约份额的束缚,开始建造数量更多且更为大型化的驱逐舰。
依照上述思路,国防军相继设计建造了一大批与传统舰只风格迥异的轻型战舰。
在这批战舰当中体型最大的,为十艘“重庆”级轻巡洋舰,其设计基础是为了更好的搭载新式的防空火炮,以为舰队提供强劲的专业防空火力。
十舰分别被命名为,“重庆”号、“宜昌”号、“襄阳”号、“荆州”号、“洛阳”号、“汉中”号、“大同”号、“平阳”号、“凉州”号和“肃州”号,在1936年至1938年间陆续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