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条约时代结束后的海军大发展中,同主力舰一样备受国防军重视,且被列为舰队核心的航空母舰,也进行了大批量的建造。
由于“燕山”号已经彻底退出了一线舰队的序列,划归海军学校作训练使用,因此国防军若想实现保有十二艘一线航空母舰的目标,仍需再新造七舰。
新造的这七艘航空母舰皆属同级,各为“秦岭”号、“天山”号、“泰山”号、“华山”号、“葱岭”号、“巫山”号和“巴山”号。
“秦岭”级的标准排水量为27,700吨,航速33节,设计载机108架,侧舷装甲带的最大厚度为100毫米,水平装甲的最大厚度为80毫米。
舰载自卫武器包括,十二座双联装1933年型40倍径130毫米两用炮,十二座双联装1933年型60倍径57毫米高射炮,以及二十四座双联装1937年型70倍径37毫米高射炮。
作为海军军控条约的直接产物,重巡洋舰一度成为那个时代世界海军最耀眼的明星,并且成为各国间军备竞赛的新主角。
然而也正是条约的限定,使得各国的重巡洋舰从问世起就如同畸形的怪胎,在不断强化自身武力的同时,更是充斥着这样那样的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国防军在“华日战争”中已深有体会,后来经过反复考量,最终决定逐步淘汰所有的条约型重巡洋舰。
但是在其他国家仍保留有大量重巡洋舰的情况下,国防军为了遂行独立远洋水面作战,进行海外威慑以及保交破交作战等任务,又重新设计建造了八艘“广宁”级重巡洋舰。
八舰各为“广宁”号、“喀尔喀”号、“朔宁II”号、“西藏II”号、“山西”号、“阿勒泰”号、“安徽II”号、“北海II”号、“沧南II”号、“东海II”号、“江苏II”号和“江西II”号。
由于没有了限制,在尽可能的消除以往弊端的要求下,该级舰的标准排水量被设计达到了16,500吨,拥有最大155毫米厚的装甲带,水平装甲的最厚处为85毫米,设计航速33节。
主炮采用四座三联装1937年型55倍径203毫米炮,两舷各装有一座五联装533毫米鱼雷发射管,并载有四架水上飞机。
“广宁”级还装备有六座双联装1933年型40倍径130毫米两用炮,十座双联装1933年型60倍径57毫米高射炮,以及二十四座双联装1937年型70倍径37毫米高射炮。
为了执行与重巡洋舰类似且烈度相对较低的任务,国防军海军还设计建造了十二艘“伊犁II”级轻巡洋舰,以作为相关战力的补充。